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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李永得遭到保大警方盤查引發爭議,到底警察憑什麼理由對人盤查,其實依據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六條,有明確的規範。

▲李永得被警攔查引發爭議。

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」:

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,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:

一、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。

二、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。

三、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、身體之具體危害,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。

四、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、預備、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。

五、滯留於應有停 (居) 留許可之處所,而無停 (居) 留許可者。

六、行經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站者。

而從上面的法條可以看出,第一點是李永得所認定有問題的,就是警察有什麼理由有合理懷疑,警察回應說小偷也不會在臉上寫小偷,如果這樣不能查,那什麼都不用查了,另外該法第六點也有爭議,「行經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站者」,因為這條主要指的就是一般設置的路檢,但如果要擴大解釋,指定公共場所範圍就非常廣,台北轉運站算不算?當初鄭捷案件爆發後,警方更加強在捷運,車站等重要交通場所盤查,當初被認為是對的事情,如今卻因為李永得盤查風波,人權和犯罪預防中間,又再起了爭議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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